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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权转让纠纷典型案例分析:对赌协议失效与违约责任认定

日期: 2026-02-26     浏览次数:

对赌协议作为股权投资中的常见安排,在激发企业成长动力的同时,也因业绩承诺未兑现、估值调整争议等问题引发大量股权转让纠纷。本文通过典型案例剖析,厘清对赌协议失效情形与违约责任认定规则,为投资实践提供风险防控指引。

一、案例背景与争议焦点

某创投机构2019年以增资方式入股目标公司,与实际控制人签署对赌协议,约定若公司2021年净利润未达8000万元,实际控制人需按年化10%收益率回购股权。后因疫情冲击及行业政策调整,公司实际净利润仅3000万元。创投机构诉请实际控制人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违约金,被告则以"情势变更"主张对赌条款失效,双方就协议效力与责任范围产生激烈争议。

二、对赌协议效力的司法审查

法院首先审查对赌协议效力。根据《九民纪要》精神,投资方与股东之间的对赌安排原则上有效,但需审查是否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、违反强制性规定等情形。本案中,回购义务主体为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而非公司本身,不触及抽逃出资红线;业绩承诺基于商业合理预测,不存在欺诈或显失公平。故法院认定对赌协议合法有效,被告主张的"情势变更"不构成免责事由——疫情及政策调整属于商业风险范畴,非不可预见的根本性情势变更。

三、违约责任的分层认定

在协议有效前提下,法院进一步界定违约责任:回购义务层面,实际控制人未按约履行股权回购,构成根本违约,应支付投资本金及约定收益;违约金层面,创投机构同时主张日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,法院审查认为约定过高,参照实际损失(资金占用成本)调整为LPR四倍;损失赔偿层面,创投机构另主张股价下跌损失,因未举证证明与违约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,未获支持。

四、裁判要旨与启示

本案确立了此类纠纷的三项裁判规则:一是股东对赌效力优先保护,商业风险不当然触发免责;二是违约金调整以实际损失为基准,防止惩罚性条款滥用;三是损失赔偿严守可预见性与因果关系原则。对投资方而言,应细化对赌触发条件、明确回购程序时限、合理设定违约金比例;对融资方而言,需审慎评估承诺可行性,避免过度杠杆化对赌,在协议中设置不可抗力或重大不利变化的调整机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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